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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修订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恶臭污染是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扰民污染,属于重要的民生问题。1993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实施以来,在我国恶臭污染排放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环境管理不断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GB 14554-93 已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发布实施以来的20 多年里,我国恶臭污染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催化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从单一的处理单元发展为多种技术组合式应用,恶臭气体的去除率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
  另外,随着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民群众对于周边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要求,有时会出现企业达标排放但公众依然有投诉的情况。同时,GB14554-93中缺少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缺乏密闭生产、废气收集和处理以及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规定,不能适应我国强化排污者责任、减少无组织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
  与GB 14554-93相比,本次《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六是调整了排气筒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高允许排放速率;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本标准的修订引用的文件有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